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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私語。《史記.卷八.高祖本紀》:「誹謗者族,偶語者棄市。」《聊齋志異.卷二.聶小倩》:「又一媼衣𪑦緋,插蓬沓,鮐背,龍鍾,偶語月下。」也作「耦語」。
古代於鬧市執行死刑,並將屍體棄置街頭示眾,稱為「棄市」。語本《禮記.王制》:「刑人於市,與眾棄之。」後用以代稱死罪。《史記.卷六.秦始皇本紀》:「有敢偶語詩、書者棄市,以古非今者族。」《三國演義.第一一五回》:「卒非撻妻之人,面非受刑之地,合當棄市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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